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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提要素:行为人要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5: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提要素:行为人要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有能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有能力执行,既包括现实就有执行的能力,也包括经过一定的努力就具备执行能力。”或者说,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理解为包括已有的能力和通过主观能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因不具备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未予执行的,其性质属于不能执行,而非拒不执行,对此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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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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