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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裁定罪行为要素:要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5: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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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拒不执行”之含义。所谓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种种方法和手段,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2.“拒不执行”之表现形式。(1)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限定的都是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对于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处理。这样规定也可以体现民事制裁手段与刑事处罚措施的衔接”。我们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种情形显然属于不作为。(2)既可以表现为以公开形式予以抗拒,又可以表现

  为以隐蔽方式暗地里进行抗拒。(3)既可以表现为暴力抗拒,又可以表现为非暴力抗拒。不论方式如何,不影响行为人拒不执行行为之性质。在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问题上,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显然,此种观点于法无据。“根据199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条件。”

  3.“拒不执行”之具体行为方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5)其他拒不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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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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