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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20-05-04 07:13: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咨询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已有。比如,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赠与他人等方式对财物进行处分。过失不能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目的,如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列情况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1)代为保管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处分保管财物的,如保管物面临灭失、价值减损的危险而予以处分的。当然,如果保管人不返还处分所得的价款则可以构成侵占罪。

  (2)有今后补偿的意思而处分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3)基于挪用目的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这就是所谓的“使用侵占”能否构成侵占罪的问题。

  (4)基于故意毁坏目的处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

以上就是关于:侵占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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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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