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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8: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公司非经登记不得设立。《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登记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登记程序、登记注册事项等。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198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账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

  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但不论虚假的证明文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

  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

  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登记公司而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则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如利用虚假证明文件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则就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依他罪如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有欺诈登记的行为,但即时被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而没有取得公司登记,也不能构成犯罪,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虚报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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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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