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析侮辱罪的客体

发表时间:2021-05-03 17:04: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析侮辱罪的客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在我国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对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承认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禁止任何对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贬低和破坏行为,并将严重的侮辱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更好地对公民进行保护。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在刑法意义上,人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自然人,另一种是法人。对于侮辱罪而言,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对于自然人而言,要求行为针对的自然人对象必须是特定的,特定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当然,并不要求该侮辱行为必须指名道姓,只要行为人的侮辱行为指向了具体的人即可。如果行为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无具体目标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但是根据行为的特征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少数民族、在出版物中刊载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虽然行为人的侮辱行为没有具体、特定的自然人目标而不构成侮辱罪,但是却有可能构成煽动民族歧视罪、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其他犯罪。

  由于侮辱罪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这也就说明已经死亡的人、尸体不能构成侮辱罪的行为对象,但侮辱尸体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如果行为在表面上是侮辱尸体的行为,但是目的却是通过对尸体的损害来侮辱死者的仍然在世的亲属的,应当以侮辱罪论处,因为此时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实为死者的仍然在世的亲属。如果行为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为侮辱罪。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这是由侮辱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以及客体所决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只有侵犯了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但是人格尊严与名誉只赋予了自然人。同时,侮辱罪被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行为人侵犯的只能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刑事法律看,那种认为法人的名誉也可被侵犯的观点是不可接受的。法人纯属法律之拟制,与刑法无关。说法人有名誉只是一种比喻。在私法中,拟制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只是用之于财产或经济目的。对一个集合体的侵害,事实上是对组成、指导或管理该集合体的自然人的侵害。”.至于侵占罪中行为的对象“他人”包括单位在内,这是由《刑法》规范的目的所致,因为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情况,有的拒不退还,为了保护这些单位的财产权利,遂将单位纳入侵占罪的对象范围,这是目的解释的当然结论,而《刑法》规定侮辱罪的目的是保护人格尊严和名誉,所以“他人”只能是自然人。

以上就是关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析侮辱罪的客体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506.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