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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50: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圣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被诈骗,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无被诈骗的事实,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历时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担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妇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点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1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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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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