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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5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集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言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才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

  二、客观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

  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以上就是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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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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