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55: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匡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规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交罚后又走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毒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自然人为5万元以上,单位为2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本条第3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069.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