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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6: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重要信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公司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型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是该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E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以上就是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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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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