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30: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走私武器、弹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

  本条第1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枪支,既包括成套枪支散件,又包括非成套枪支散件。另外,该条第5款、第6款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即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对象即《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客观要件

  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走私武器、弹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走私武器、弹药罪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05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