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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6: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4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受其他经济组织。(2)发起人应当2人以上。(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住所。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四)主观要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段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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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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