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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体

发表时间:2017-11-07 15:10: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是公司设立或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便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正确估量。

  一般来说,有意参与公司设立并向公司投资的投资者(包括购买公司股票、债券而向公司进行投资的社会公众),都希望自己的资金投入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发展势头好的公司、企业。因此,所有的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观愿望之外,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作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必须如实地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自由选择。正是如此,公司法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等法定的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对这些文件弄虚作假,欺瞒公众,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而且还会给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根据有关公司法律的规定,正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本或者筹集资金,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达到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公司法》第85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据此,只要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不论是正在设立还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所谓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发起人募股申请时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86条规定,招股说明书除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亦即所有公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招股说明书应载明每一个发起人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它邑指每张股票上所载明的货币数额,认股人可以以此计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誉本数额及其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它是指公司乏行无记名股票的全部数量。无记名股票是相对于记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规定,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起人以及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它必须载明该吧构、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上述机构和人以外的人发行的股票即为无记名股票,它不记载有关持股人的名称。(4)认股人的权叫和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其意义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说明本次募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果在见定的期限内没有募足股份,认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认的股份。如果公司发行新股的,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制作认股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应旨载明所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发行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瑟缴纳的方式等。

  所谓认股书是认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的各类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经申请批准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而工作的文件。《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4条又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机关批以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页;(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黄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擎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上就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体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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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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