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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5: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遗弃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扶养义务: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扶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扶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子女,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遗弃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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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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