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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拐骗儿童罪的构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3: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拐骗儿童罪的构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拐骗儿童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拐骗儿童的行为使儿童脱离了其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造成骨肉分离,往往会给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破坏了他人安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拐骗儿童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因为被拐骗的儿童离开了家庭,便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及时的教育,破坏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本罪中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拐骗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出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其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担任监护人。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三、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拐骗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还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些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被拐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被拐骗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相应的惩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儿童的,则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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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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