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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3:25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2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证据程序法定原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也就是刑事诉讼“有法可依”;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刑事诉讼“有法必依”。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对于审判环节、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切实贯彻落实程序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提及的是,本条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是否需要保留“收集”一词,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本条系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基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能和居中性特征,不宜保留“收集”。对于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依申请收集证据,可以作出专门规定,不必纳入一般原则。经认真研究,未采纳上述意见,仍然保留了“收集”一词。主要考虑如下:其一,审判人员也履行一定的收集证据职责,在一般性规定中作出原则规定,有利于规范审判人员的收集证据行为。其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居中性特性并不排斥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证据的收集,这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当前的司法实际。

  审判人员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遵守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国当前的司法国情,对于程序法定原则中的“法”宜作广义理解,不限于法律,还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予以细化和补充的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实际上更为有利于规范审判人员的行为,确保其更为规范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基于上述考虑,为确保程序法定原则在证据部分的贯彻落实,需要注意几下几点:

  1.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程序法定要求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奠定基础。就法律规定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部分的条文大幅增加,且相关法律规定从原则变为具体细化,可操作性明显增强。然而,任何法律规定都难以穷尽复杂的司法现实,需要通过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予以补充;而且,普遍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现实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具有相对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予以进一步细化,以适用于具体案件。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证据部分规定之余,通过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规范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相关规定,同程序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是落实程序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对证据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证据审查、核实和认定的“有法可依”,为在证据领域切实贯彻程序法定原则创造了前提条件。

  2.审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审查、核实和判断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同样应当严格遵守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证据审查、核实、认定的相关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切实提高依法审查、判断、认定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3.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违法取证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必须以确立和执行违法制裁为后盾。一方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依法追究纪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是当然之义。更为重要的是,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凸显程序法定原则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各类证据的排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切实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程序性制裁规定。除了依法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外,也要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物证、书证予以排除。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各类证据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也要严格执行,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唯有如此,才是真正执行了关于证据收集、审查、核实、认定的规定,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予以制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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