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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法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4:1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9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诉讼证据法基本原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审判人员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针对刑事审判的具体情况,在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法庭质证原则。实际上,这些原则不仅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基本准则,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提及的是,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要规定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范围,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除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三项原则外,还应当增加规定直接言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其他证据法原则;也有意见认为,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证据法原则,要么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要么属于原则性、常识性条款,不应作为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条款,建议不作规定。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三项原则,未再涉及其他证据法原则。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其一,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证据法三大原则系最为重要的证据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予以重申,确有必要。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对证据法最为重要的原则作出规定后,似无必要对所有证据法的原则一一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未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专门规定,而如果在证据部分对证据法的原则作出过细规定,在体系上也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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