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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44:3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9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妨碍侦查的内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虽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也应当依法行使,不得通过通信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妨碍侦查的内容,如告知其同案犯的供述,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对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予以保密。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过程中获知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包括对侦查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但对于在通信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对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件予以保留并附卷备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现之一,还可以为案件辩护提供依据素材,律师应当保留这些信件并附卷备查。

  4.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措辞应当更加严谨慎重。由于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能被监控,因而律师在通信措辞时应当更加谨慎,以免因措辞不当而面临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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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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