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44:3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593次1.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妨碍侦查的内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虽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也应当依法行使,不得通过通信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妨碍侦查的内容,如告知其同案犯的供述,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对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予以保密。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过程中获知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包括对侦查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但对于在通信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对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件予以保留并附卷备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现之一,还可以为案件辩护提供依据素材,律师应当保留这些信件并附卷备查。
4.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措辞应当更加严谨慎重。由于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能被监控,因而律师在通信措辞时应当更加谨慎,以免因措辞不当而面临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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