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牵连犯处理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3:3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449次《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规定,即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又以虚假广告的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定虚假广告罪。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是利用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这符合牵连犯的构成,故择一重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如果事先并没有与广告主通谋的话,对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当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而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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