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6-04-28 13:04:5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刑事案件可以(必要时应当、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外国籍被告人拒绝会见、拒绝辩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八十二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四百八十五条:“……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死刑罪犯拒绝会见近亲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检察院移交境外证据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移交、开箱、封存、登记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外方移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般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其他见证人的,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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