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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6-04-28 13:04:5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

刑事案件可以(必要时应当、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外国籍被告人拒绝会见、拒绝辩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八十二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四百八十五条:“……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死刑罪犯拒绝会见近亲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检察院移交境外证据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移交、开箱、封存、登记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外方移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般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其他见证人的,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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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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