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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异同

发表时间:2026-01-16 09:13:1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公诉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是由公诉部门决定。犯罪嫌疑人向公诉部门申请取保候审,由公诉部门决定。二者并不冲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各自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性质不同

  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事后监督程序

  二、两者对象不同

  取保候审适用于已经被刑事拘留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于已经被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两者产生的刑事案件阶段不同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中均可申请或变更,核心是通过“以保释换自由”减少人身自由限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仅在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并羁押 后启动,由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两者的启动主体不同

  取保候审的启动主体 :

  1、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依职权决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依申请提出

  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主体 :

  1、主要依职权由检察院主动审查

  2、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申请

  五、两者的启动时间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时间 :刑事立案后至判决生效前任何阶段均可申请。

  取保候审的启动时间 :仅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间内进行1.

  六、两者审查内容与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审查是否具备担保人或保证金条件,是否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如拘役、缓刑)等。

  变更后仍需遵守相关限制(如随传随到)。

  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是否存在“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法定情形(如被害人谅解、严重疾病、怀孕等);审查通过后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决定权在办案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联系有哪些

  程序衔接 :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可能作为变更取保候审的依据,两者并非互斥。

  监督协同 :均服务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防止不当羁押的目的,但侧重点不同(一个是强制措施变更,一个是羁押状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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