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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五种情形

发表时间:2026-01-06 09:31: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6次

  一、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含义

  当刑事诉讼中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理念,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来平衡公权力与个人自由。

  证据存疑就是合理怀疑,有合理依据的辩解形成合理怀疑,相反没有依据、不合常理、无法自圆其说的辩解可以反向增强内心确信。

  二、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五种情形

  1、有罪与无罪存疑时宣告无罪

  若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直接宣告无罪,而非认定有罪。

  2、重罪与轻罪存疑时认定轻罪

  当存在重罪与轻罪认定争议时,应选择较轻的罪名进行定罪。

  3、数罪与一罪存疑时裁定为一罪

  若存在数罪并罚的争议,应合并定性为一罪处理。

  4、从重情节存疑时否认从重处罚

  5、若存在加重处罚的合理依据存疑,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追诉时效存疑时认定已过追诉期

  若无法确认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应视为已过追诉期不再追责。

  三、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二条(无罪推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二条(证据要求)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法 :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五十五条 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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