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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解析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5-05-31 11:10:1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4次

  如何通过处分意识(处分能力和处分行为)来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不存在竞合关系,二者完全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需要通过处分意识来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一、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具有处分行为。这里的处分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容忍类型的处分行为。据此,如果不要求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不必要说),那么,既可能会否认不作为与容忍类型的处分行为,也可能会无限扩大处分行为的成立范围。

  【例1】A欺骗B说:楼下有人找你,你下楼看一看怎么回事。B信以为真并下楼,A趁此间隙将B的书包拿走。

  观点一: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由于B并没有处分自己书包的意识,B不存在不作为的处分行为,故A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根据处分意识不必要说,B虽然不存在处分自己书包的意识,但完全可以认定B存在无意识的不作为或者容忍类型的处分行为,故A成立诈骗罪。

  二、 诈骗罪的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人,而所谓具有处分能力,并不是仅指具有客观上的交付能力。完全缺乏意思能力的幼儿、精神病患者也可能实施客观上的交付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处分能力所要求的意思能力,故其行为不是财产处分行为。据此,从完全缺乏意思能力的幼儿、精神病患者处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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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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