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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律师辩护必读

发表时间:2019-06-24 10:19:1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0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律师辩护必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等,对于恶意透支的内涵及具体认定标准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下面南京刑事律师根据自身丰富的专业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展开解读。
  
  一、恶意透支的界定。按照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所谓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期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据此,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应当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三个要件,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关键之所在。善意透支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进行消费。愿意主动承担信用卡还款义务,恶意透支则是超出个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恶意消费或者没有主动还款的意愿。
  
  二、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解释的第6条第2款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明知自身没有还款能力而进行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大量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无法归还的;透支后以多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的;透支资金后转移隐匿拒不归还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及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等几种情形,根据复函第2项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
  
  三、关于银行催收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根据复函第2项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效,这里的足够的证据是指电话录音、证人证言以及催收录像的具体的催收方式,可以采用信件、电话以及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下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所说的透支数额应指在第1款规定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银行计算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的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五、刑事责任的减免。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更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律师辩护必读文章登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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