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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全覆盖制度改善(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7-08 09:33:0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1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法律援助全覆盖制度改善(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现代社会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 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组织实施。它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帮扶被追诉人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如果被追诉人没有专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国家就有必要承担为其提供辩护人的义务,使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至于因为客观因素的限 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孤立无援,从而实现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文明的一个标志,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保障辩护基本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予以具体落实。在刑事诉讼中,强大的国家追诉犯罪机 器不论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占据优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处在弱势的一方,其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人身自由受 限制不知如何辩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因此,相对弱小的被追诉人应当具备一定 的制度保障,否则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单方追诉的活动,权利保障即无从谈起。
  
  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因素限制而无法得到辩护服务 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 保障、实现个人在法律面前权利享有的平等,在现实中很大程度需要依靠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予以落实。
  
  第三,是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应然需求。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刑事 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 救济手段,而且其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联合 国和许多区域性组织在其制定的国际公约或区域性条款中都明确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 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 步具体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为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在以 下两个节点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 一)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 新发展 2015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以下简称“两办意见”) 。“两办意见”明确提 出其宗旨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 推进改革创新,并在全局部署上从“扩大法律 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 障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四个方面着手来完善 和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同时,“两办意见”提出 了 14 点具体要求,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第一,建立法律援助值 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同时,“两办意见”提出要 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即通过多种形 式大力推广法律咨询服务与法院、看守所的值 班律师法律帮助相结合来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的 全覆盖。虽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不具备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职能,但对加强权利保障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二,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 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由于速裁程序对效率的重视而极有可能产生侵害人权的做法, 因此对其加强法律援助是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 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这次“两办意见” 将提出法律援助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这个问题我们将在第四部分具体予以论述。
  
  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评价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对于法律援助质量的评价体系 还没有建立。对此,“两办意见”提出: 一是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二是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总的来说其思路即是从事先的规范审 查、资质准入、指派机制到事中的执业规范、质量监督再到事后的投诉反馈、标准评价体系以及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
  
  最后,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是法律援助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对此“两办意见”提出了两方面的构想: 一方面是经费保障,即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 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同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另一方面是人员保障,即进一步实行法律援助部分人员的专门化、职业化,专门法律援助与兼职法律援助队伍相结合。
  
  “两办意见”对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刑事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此,应该把意见 的精神转化为相关规章制度、法律解释和立法 修改,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努力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推进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南京刑事律师认为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加快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我国的刑事法律辩护率一直处于“总量 少、比例低”的状态,在“试点办法”实施以前,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大约仅在 20% ~ 30%之间。 “试点办法”将辩护推进至全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辩护率,但就 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力度而言仍是不足的。因为,在全部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 件大约占 2 /3,对于这些案件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刑事辩护,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有必要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二)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三) 被告人对适 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由上规定可见: 其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虽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但是其适用的刑期最高可达有期徒刑 15 年 ( 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可达 20 年) 。对于可能判处如此严重刑罚的案件,就算被告人认罪且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仍然需要审慎对待,有必要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其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需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但这个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由检察院与法院掌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阅卷权的情况下,其本身对此证明标准。
  
  ( 二) 加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其中 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律援助 的财政投入不足。诚然,近几年来我国每年法 律援助的经费总额在不断增长: 2011 年法律援 助经费总额约为 12. 77 亿元,增幅为 24. 9%; 2012 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约为 14.03 亿元,增 幅为 9.9%; 2013 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约为 16. 29 亿元,增幅为 16. 1%; 2014 年法律援助经费 总额约为 17 亿元,增幅 4.6%。但这样的增幅 仍无法满足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法律援助财政投入所 占的比例相当低。据学者统计,这些国家和地 区,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 般在 1% ~ 0.1%之间,而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仅占 财政收入比例的 0. 0011% ~ 0. 0122%之间。这 一比例仅仅是日本的 1 /10、丹麦的 1 /50、英国、 荷兰等国家的 1%。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应当由国家财政拨款。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 3 条也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主要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如果财政支持不到位,法律援助 的质量就难以保障。尽管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需要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其资金投 入的额度仍然有一个浮动的空间,这就取决于国家对法律援助本身意义的考量。就当前情况 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对法律援助,特别是刑事辩 护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其财政支持的 力度不足。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既需要量 力而行,又应当尽力而行。法律援助是对贫苦人的帮助,政府要以脱贫、扶贫的决心予以支 持。具体而言,除了省级以下的地方财政要加 大投入外,中央财政对于边远贫困的地区也要有一定的直接经费投入,从而较大幅度提高法 律援助投入经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并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只有这样法律援助的质量才能得到物质上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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