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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在法庭上享有的20项权利

发表时间:2021-05-03 17:37:1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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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在法庭上享有的20项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调整时,曾受到广大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的质疑,认为增加了律师行为入刑的风险。后来,立法机关在正式通过的法律案中对法条作了相应调整。 2016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开始实施,其中也对违反法庭纪律作了详细规定。我们必须承认,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也是矛盾容易集中爆发,极其敏感的场所。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权威,否则就有可能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追究。但是,在律师或者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应当据理以争,维护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庭上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依据又是什么?我们不妨一一盘点下。
1 申请回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 申请复议权 《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3 发问权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允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4 质证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证、辩论。
 5 申请证人出庭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6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7 申请出示证据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已经已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8 申请调取证据权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刑诉法解释》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
9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权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10 辩论权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11 定罪量刑分开辩论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12 提出异议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13 申请传唤被告人对质权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14 申请恢复法庭调查辩论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15 申请强制证人出庭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16 申请保护证人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要保护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7 申请摘除戒具权 《法庭规则》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18 被平等对待权 《法庭规则》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19 要求相关人员退庭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0 申请休庭权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到被告人(上诉人)人身权益的一些情况,虽然法庭或司法解释没有相应的规定,辩护人依据情理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譬如,被告人身体状况差,可向法庭申请让被告人就坐;被告人因长时间接受庭审,可以申请给被告人喝水等等。具体可视情况而定。只要申请合情合理,相信法庭会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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