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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辩护人为故意杀人罪辩护的几个切入点

发表时间:2018-01-24 00:50:4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52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辩护人为故意杀人罪辩护的几个切入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在我国慎用死刑的情况之下,只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而对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也经常有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的案例,我国的法制实践越来越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也给了死刑辩护律师更大的发挥空间。南京刑事律师曾经主办和参与过多起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在就本辩护人在承办相关案件中所总结出来的故意杀人罪辩护的技巧要点与读者分享。

  首先,故意杀人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发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供述,该供述有可能是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有可能是否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会对其影响法官对其的信任,产生不利后果。辩护人不能够在行为人还未就犯罪事实进行表态的时候,就轻率为其否认所有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可以就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作为辩护的重点,从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和他自己供述所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之间,找出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比如,如果行为人当时对被害人的伤害,都不是在致命部位,并存在及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其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同时,辩护人应该和行为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询问其是否了解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之间的差别,力求找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辩护因素。

  第二,辩护人必须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多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原因,也就是说被害人死亡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行为,则必须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影响之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辩护人必须对于犯罪原因理论有着充分的了解,如果能够通过翔实的证据和准确的分析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众多支持原因中并不是其主要作用,而仅仅是属于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就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罚;如果能够证明,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其他原因仍然足以造成被害者死亡,而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足以独立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则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被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原因力极小或可以忽略,从而有可能争取到无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结果。

  第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被害人自身自蹈风险的行为之间的关联。假如行为人对被害人不具有救助的法定义务,而被害人所遭受的风险是其自身所引发,被害人应当为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共同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的,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罪责,而只能进行进行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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