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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律师辩护要点(针对挪用资金罪案例裁判要点)

发表时间:2021-07-17 09:14:0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89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挪用资金罪律师辩护要点(针对挪用资金罪案例裁判要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不同是,挪用资金的人只是暂时挪用,而职务侵占的人根本不打算归还。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当特别关注挪用资金罪的裁判要点,做到有效辩护。

【挪用资金罪与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公司等单位主体与工作人员主体,两者具有实质关联

1、无公司职务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7)桂11刑终188号:上诉人高春梅受侯某委托成立桂林景某公司,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高春梅所安排的,并且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未实际管理和参与公司的管理业务。高春梅实际管理该公司的经营,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并不限定于公司的具名职工,高春梅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难以明确的,即使挪用资金也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在公司经济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作为三晋公司董事、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人刘国平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因此,尽管刘国平转款炒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还不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3、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刘改萍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经手、保管公司营业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陈二虎明知刘改萍借给他的资金系挪用三森公司的营业款,仍然使用并继续唆使刘改萍挪用,其行为亦构成挪用资金罪,均应依法惩处。 

【挪用资金罪与行为】

要明确区分经公司同意还是利用职务便利;公司资金是否存于公司账户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4、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集体讨论或公司同意,且非为个人利益,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0)豫法刑再字第00019号:王善升以个人名义将自己保管的本单位资金借给本单位使用,主观上是为了本单位利益,客观上经本单位多名领导研究同意,王善升也未获取任何利益,实际使用人仍然是本单位,而非王善升个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王善升没有侵害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5、挪用资金给个人实际控制的单位经营的,属于归个人使用,应认定挪用资金罪。

(2016)粤刑终1154号:王永祥利用该职务便利条件,在未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研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的情况下,由其个人决定将临沂中孚公司的1770万元挪用至其实际控制的金生广业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在该部分事实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6、未经公司同意挪用专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兵03刑终18号:涉案的1000万元是天源公司按照与通力公司签订的《棉花联合收购经营协议》汇入的籽棉收购款专户,该帐户是由双方共同监管,李建放明知天源公司与通力公司约定的籽棉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仍利用其收购、加工籽棉,经手支付籽棉款的便利条件,事前未经天源公司监管人员张勇的同意,将本单位棉花收购款帐户上的1000万元资金存入农信社叶城县营业部后转为个人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后,作为归还借款及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有640万元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7、利用个人账户存取公司资金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5)湘高法刑再终字第2号:经查,虽4666帐户是易个人帐户,但根据查证的事实,从4666帐户上挪出资金的第一、四笔,该部分资金是新族公司收取的工程保证金,属于公司资金;上诉人易志奇知道是从公司帐上转出的资金,也知道是用于归还赌债,因而具有挪用资金罪的故意。

【挪用资金罪与目的】

合法的民事关系与挪用资金存在混同,不必然构成本罪;但应当采取恰当方式处理。

8、挪用资金归还公司债务不属于挪用资金罪。

(2016)皖刑终374号: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徐庆胜违反合作协议挪用或侵占的资金是用于归还星城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徐庆胜的行为实际侵害了星城置业公司资金的使用权、财产的所有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上,认定徐庆胜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充分。

9、虽挪用资金归企业经营,但债权债务不清则难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从资金的用途来看,该借款主要用于长新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证据证明用于个人。长新公司和东亚公司的经济往来未经审计,两个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情况不清。有证据证明长新公司曾向东亚公司注入过大量资金,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行为损害了东亚公司的财产权。辩护人关于原审被告人麦赞新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0、因公司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划转资金不属于挪用资金罪。

(2015)鲁刑一终字第90号:经查,“宏坤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工商登记、会计账目可以证实,“宏坤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系1000万,各股东除注册资本金外的剩余投资款5780万元系公司的债权。张铁君用自己的钱款购买了公司的800万股份,用公司的售楼款项偿还了李某1、高某、张某1在公司的5780万元的债权,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1、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当主张不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1)豫法刑提字第7号:五分公司取得一辆价值12.6万元的车辆,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因其购车时仅支付7.6万元,还应另行支付5万元。该5万元实际由司某某垫付,五分公司应当偿还司某某5万元垫付款。所以,司某某从公司取走5万元并无实质错误,且其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综合全案事实,该5万元是随附涉案车辆所有权产生的一种债务,谁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就应当承担5万元债务,而司某某享有的5万元债权始终未发生变化。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让郭某1打借条从五分公司借款的形式实现其5万元债权,方法不当,但不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与结果】

挪用期间获得了不当利益的可以构成本罪;即使归还也不影响认定。

12、利用公司资金储蓄理财的,即使归还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4)宁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张某将公司资金2770万元转入张某甲账户被李某甲用于理财和完成储蓄任务,在案发后将220万元及收取的5万元利息退还给公司,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原审判决认定挪用资金数额为2770万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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