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

发表时间:2017-10-01 12:00:2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511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质证是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刑事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刑事辩护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总结质证技巧如下:

  一、质证意见要重点突出传统质证理论主要看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这三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质证一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性进行。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性,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性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于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的目的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对客观性、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证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就要从关联性上进行分析,分析证据是否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是否能支持控方的指控。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尤其是在证据材料比较繁多的案件中,不时会出现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却和指控没有任何关联的证据。对于这样的证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要从关联性上及时提出质证意见,避免和案件无关的证据被作为证据使用,避免法官误认为有罪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证据,有些案件中会有多份证人证言,有些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从真实性上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挑不出任何毛病,但仔细分析,却和指控根本没有关系。如果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注意到证据的关联性,那么数量丰富的多份证据就很容易使法官产生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错误判断。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特别是对于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要将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在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审查有无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因素存在。比如,通过审查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已经询问了被害人、证人,是否已经获得了相关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和这些证据高度一致,来判断是否可能存在“诱供”;通过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有被伤害的痕迹,来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很困难的,但通过刑事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法官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增加公诉人举证和证明的难度。

  客观性是所有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实的材料,肯定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大多情况下,刑事刑事辩护律师的质证也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就是证据客观性的判断、取舍过程。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这为辩护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质证提供了新的切人点。在三性的基础上,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质证,扩大了质证过程中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发挥的空间。

  对证据的质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刑事刑事辩护律师都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突出质证的重点,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事实和细枝末节。比如,对于一个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仅仅提出该证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而不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那么质证的力度和效果就可能不会很明显。公诉人也很容易反驳,因为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不能因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就当然不采信该证人的证言。但是,如果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该证人的证言与已经查明的某一案件事实或已经被查证属实的其他某一证据相矛盾,该证人的证言具有虚假可能性已经不再是推测,而是有事实基础的判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谨慎分析该证言,质证的效果就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所以,不论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什么具体的理由,质证意见都要归结为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此得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信的确定性结论。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3217.html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