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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后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6:4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7次

  1.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换句话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仍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审理,无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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