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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之面部块状瘢痕

发表时间:2020-11-27 00:11:1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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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rri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z以上

  面部块状增生瘢痕(条状、增生性、挛缩性、凹陷性、瘢痕疙瘩等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瘢痕累计总面积10. Ocrr12以上,这些瘢痕一定要有50qo以上集中于中心区。单块瘢痕面积在6.O cm2以上,这些瘢痕一定要有50%以上集中于中心区,也就是多半位于眼睑、鼻、口唇和面颊部。

  本条款的第二个条件要求的瘢痕是呈片块状的,本条款的第一个要件要求的是条状的瘢痕。对于片块状的瘢痕的医学定义要符合,增生性、挛缩性、凹陷性、瘢痕疙瘩等,都视为片块状瘢痕。

  本条款规定的主要是面部损伤后形成的条状瘢痕或是片块状的瘢痕,导致的面容毁损的后果。如果这些瘢痕发生在面部的重要器官上,导致器官的功能障碍时,则不适用本条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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