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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之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9:4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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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中骨折的形成原因有很多种,但是本条款中骨折的类型并不十分重要,而重要的是骨折后造成眼球内陷。这里的内陷主要是指眼球的外形变化,而不是指的眼眶骨。如果眼眶骨骨折后伴有严重的内陷,并又导致眼球的内陷,原则上不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如果有专门条款规定的可用专门条款鉴定,如果本标准中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也可以用类推性比照本条款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一)眼眶部有明确的暴力损伤史,伤后临床确诊有眶部骨折,伴有眼球内陷,内陷的程度一定要达到0. 5cm以上。

  (二)伤后眶前及眶周软组织有肿胀、出血,眶周脂肪组织可以嵌入骨折区。眼睑、结膜下出血、水肿。若眶内出血,可伴有剧烈疼痛和眼球突出。

  (三)眶下缘骨折,可致下睑外翻等病理变化,眶下区或颧部知觉减退。

  (四)触诊时眶缘粗糙、不完整,有时可以触到骨折线或骨擦音(在刚伤后禁止用力触压),也可以触到凹陷部位及范围。

  (五)伤后出现眼球严重内陷的,根据损伤程度出现内陷和程度也不等,有时也可伴有假性上睑下垂。

  (六)出现眼球移位及眼球运动障碍时瞳孔平面紊乱,出现复视或双眼单一视野缩小。

  (七)X线及CT检查可显示眼眶骨折变形、骨折部位、范围、深度、骨折类型、软组织嵌顿及颧骨骨折、颧额分离、眶底下移等情况,有助于诊断。

  (八)可伴有眼睑、泪器、角膜、巩膜裂伤、眼睑下垂、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晶体脱位、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瞳孔运动障碍、脉络膜撕裂、视网膜脱离、网膜震荡、视神经损伤或眼球穿孔等并发症。

  因为本条款是人体损伤的毁容条款,所以眼球下陷是一种毁容表现,并不需要出现眼球视功能的损害结果。如果出现条款中的这种损伤,又出现视功能障碍的,不能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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