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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之面部条状瘢痕

发表时间:2017-10-22 15:45:2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5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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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部条状瘢痕(500/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本条款的规定是毁容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情况,遗留面部的增生或者凹陷性瘢痕均以条形状为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瘢痕都是集中在面部的重要器官上(50qv以上位于中心区),一方面是造成毁容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受损器官都会出现功能的障碍或完全丧失功能。例如出现在眼睑部的瘢痕可能造成眼睑的内翻、外翻、眼睑不能闭合。眼裂变小而影响视野等。如果出现在鼻部时,则可能导致鼻严重变形、鼻孔闭合影响通气、鼻粘膜受损影响嗅觉等。出现在口唇部可能出现张口受限、影响发音及进食等。出现在面颊部的严重瘢痕可能导致肌肉挛缩,造成面部器官的位置变化,即可能导致口歪眼斜等。而最重要的是毁容后影响社会功能的发挥及导致专长劳动能力的丧失等。

  本条款中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界定标准:一是这种瘢痕是单条条状的,条状的长度要达到10cm以上,多条瘢痕长度累计为15cm以上;也可以是瘢痕增生性的或者是凹陷性的,这种增生或凹陷还是以条状为特征。二是这些瘢痕要全部位于面部。

  本条款中特别强调了面部中心区瘢痕为主,多半也完全集中在眼睑、口唇、鼻及面颊部。在这里特别介绍一下如果集中在眼睑部时,则可能引起睑外翻及睑内翻畸形。睑外翻是指上下睑向外方翻出,致使睑结膜暴露,泪小点脱离与眼球的接触,上下睑闭合不全及角膜外露等情况。可单独或同时发生在上下眼睑或两侧眼睑。外翻程度各有不同,轻度外翻仅有兔眼(闭合不全),结膜发生干燥肥厚的慢性炎症,以及流泪怕光等症状。严重的外翻,特别是上睑外翻或上下睑同时外翻,可造成眼睑完全不能闭合,致使角膜长期暴露导致溃疡及白斑,严重损害视力,甚至最终造成视力障碍或失明。

  睑组织特别是下睑,在严重的长期外翻后,常使睑缘及睑板组织产生增长现象,有时正常睑缘形态亦因此破坏,形成慢性睑缘炎,睫毛脱落消失。临床上睑外翻可分为痊挛性、瘫痪性、老年性及瘢痕挛缩性四类。在法医鉴定中则以外伤性麻痹及瘢痕挛缩性外翻最为常见。

  外伤性麻痹外翻出现于面神经麻痹后,是由于眼轮匝肌失去闭合功能,肌肉松弛失去张力,并因重力牵引所致。在永久性麻痹时,可在外眦部做睑缘粘连术以缩小眼裂,纠正睑外翻。

  老年外伤后所造成的外翻是多因一果产生的,老年性生理性外翻系因组织松弛,重力牵拉而致。瘢痕挛缩性外翻多由于眼睑及其邻近组织的皮肤因感染、外伤或烧伤等原因,伤口愈合后形成瘢痕挛缩而造成。眼睑及附近组织受切割伤后形成线状瘢痕垂直于睑裂时也可能引起外翻。

  上颌骨骨折并发眶底骨折及额骨骨折时,由于骨组织移位,下眶缘及眶底有明陷畸形,致使下睑缺少支持组织而造成外翻。面部烧伤后的瘢痕挛缩引起的睑外翻是最常见的一种。而额部及颅骨的广泛瘢痕组织常加重上睑外翻;同样,眶下、面颊部甚至颌下、颈部的广泛瘢痕亦严重影响下睑的外翻。

  对于瘢痕如果发生在鼻部及口唇等部位的,则可导致这些部位器官畸形及功能障碍,严重畸形可能造成毁容。

  不能将一般性瘢痕当做增生性或凹陷性,增生性的瘢痕一定要高出周围的正常皮肤,凹陷性的瘢痕一定低于周围的正常皮肤。

  本条款中条状瘢痕有50%以上要集中在面部的中心区,中心区的划分在本标准的附录中是这样规定的,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以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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