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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1-10 10:55: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以上立案追诉标准时,应当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1)准确把握“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该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在实践中,我国的传销组织几乎都是按照“五级三阶制”发展,所谓“五级”,是奖金制度的五个级别,即E级会员、D级推广员、C级培训员、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所谓“三阶”,是加入者晋升的阶段,即从E级会员升为C级培训员为第一个阶段,从C级培训员升为B级代理员为第二个阶段,从B级代理员升为A级代理商为第三个阶段。“五级三阶制”带有很强的欺骗性,会员入门需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此后,其等级晋升和奖金计算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传销组织就这样呈几何级数倍增的形式不断扩散。从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和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按照“五级三阶制”发展的传销组织中,发展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即公安机关发现传销组织“C”级头目时,该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明显呈现。这时,“C”级头目虽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大受益者,但已经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其下线的人员调配、食宿安排等职责,应当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同时,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能够形成一定组织形态的传销组织,其发展人数大都在30人以上。

  (2)准确把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要从行使组织、领导职责的角度出发,将“组织者、领导者”首先限定为“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这三类人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为了避免概括片面,并考虑到未来传销犯罪活动可能发展出新的组织形式,又补充了“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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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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