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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立案追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6: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立案追,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9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㈠隋节严重”的规定,但并不是只要实施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便成立犯罪,还要对行为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评价。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种类、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可以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便不能成立犯罪,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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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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