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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6-07-16 12:38: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8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如果负责人没有递交书面申请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接到主管机关的解散命令后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以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以本罪论。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虽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但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结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所递交的书面申请的内容不完整;(2)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4)煽动民族分裂的;(5)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6)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8)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但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申请未获许可,集会、游行、示威便不能举行,负责人若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但在复议期间仍属于“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如果主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应视为许可。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起止时间,一般是指早6时至晚22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地点,是指申请书上载明的、被主管机关许可的举行地点。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外,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2)国宾下榻处;(3)重要军事设施;(4)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如果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被许可的路线除主管机关事先批准的以外,还包括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事先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所改变的行进路线。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如果公民对申请程序并不了解或由于情绪偏激、冲动、急躁而未申请而煽动、策划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对其进行劝阻,以保证公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行为人不听劝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一般应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8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如果负责人没有递交书面申请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接到主管机关的解散命令后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以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以本罪论。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虽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但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结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所递交的书面申请的内容不完整;(2)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4)煽动民族分裂的;(5)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6)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8)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但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申请未获许可,集会、游行、示威便不能举行,负责人若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但在复议期间仍属于“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如果主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应视为许可。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起止时间,一般是指早6时至晚22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地点,是指申请书上载明的、被主管机关许可的举行地点。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外,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2)国宾下榻处;(3)重要军事设施;(4)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如果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被许可的路线除主管机关事先批准的以外,还包括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事先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所改变的行进路线。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如果公民对申请程序并不了解或由于情绪偏激、冲动、急躁而未申请而煽动、策划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对其进行劝阻,以保证公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行为人不听劝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一般应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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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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