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6: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2004年《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q隋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l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刑法中许多罪名的成立大多要求情节严重,如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是不成立犯罪的,本罪便是如此。在2004年《解释》施行之前,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一般参照2001年《追诉标准》。在2004年12月22日之后,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依据2004年《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l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18日印发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04年《解释》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
对比2001年《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有以下变化:第一,将非法经营数额从20万元降为5万元。起刑标准的降低,有利于打击愈加严重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活动。第二,将违法所得数额从2万元升为3万元。笔者认为,这种起刑标准的提高,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而且,修改同一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出现一处降低起刑标准,一处提高起刑标准,这种对同一规定前后不一的做法有违立法协调一致原则。第三,取消了对驰名商标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未削弱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其一,《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仅是限于不予注册或禁止使用、复制或者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没有一般性地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因此,不对驰名商标作专门规定,不影响刑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其二,驰名商标的价值,一般都比普通注册商标的价值高。在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如果按照被侵权商标标识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侵权商标标识的标价计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驰名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额,更容易达到起刑标准。因此,尽管取消了对驰名商标的专门规定,实际上并未削弱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一,对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时的营业金额,主要包括已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库存金额。其中,销售金额,是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营业所得;库存金额,是指库存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应得,包括生产本及非法利润。其二,对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数额应理解为销售金额,即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营业所得。具体讲,销售金额包括所得和应得。所得部分,是指销售合同已经成立,销售款额也已获得;应得部分,是指销售合同已经成立,销售款额还未获得。至于连销售合同都未签订,仍在库存中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价值不能计人销售金额的应得部分。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如果只是一般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最后,行为人具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但其制造、销售的并非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虽然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有“@”或“⑩”记号,但实际上是行为人自己伪造的“注册商标”,而非他人注册商标,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非法经营此种自己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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