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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91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2004年《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15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解释(二)》第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0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根据2004年《解释》第2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0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均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如果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均达不到上述定罪标准,则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3条“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第62条曾经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过规定,其内容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由于这一规定已经被新的司法解释所替代,因而应按照2004年《解释》和《解释(二)》的规定内容执行,即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统一为个人或者单位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2004年《解释》第2条仅规定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0条进一步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规定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要正确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只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另一种类似商品(而非同一种商品),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同一种商品,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类似商品,均只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一般商标侵权行为,而非本罪所指的犯罪行为。同时,“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是区分本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依照2004年《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如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或者尚未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5万元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且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不足15万元的,或者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均属一般侵权行为,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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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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