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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2: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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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罪名渊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条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16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其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两种,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1997年《刑法》对之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区分不同的犯罪对象作了细化处理,在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同时,另设一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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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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