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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吗

发表时间:2025-08-21 19:22:1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次

  《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吗

  法考题目有一道非常直接,就问“关于搜查笔录,正确的说法是哪个”,答案很明确选B,也就是“搜查笔录属于非证据笔录”,对于这个答案,还有详细解答,即搜查笔录主要作用是证明搜查程序的合法性,是侦查活动中记录搜查过程和结果的文书,还强调了法定笔录证据仅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不涵盖搜查笔录。综上,搜查笔录因其功能仅限于程序合法性证明,而非法定证据。

  这么一解释我们就很清楚了。但是我们还是要看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写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跟《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有所关联的只可能是第七项,也就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而且,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辨认或侦查实验笔录,那是不是勘验、检查笔录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第二款是关于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要点,即: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不具备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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