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什么是一案双查,一案双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5-08-13 09:53:5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

  什么叫“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纪检机关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2014年中央巡视组在对青海、宁夏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到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则第五十四条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

  《监察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一案双查”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监察人员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法处置,严格自律。责任追究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监察工作中初核至关重要,如果初核不扎实、立案不准确,必然损害监察机关的公信力。承办部门应当提升初核质量,全面把握事实、性质、责任、情节,厘清是非轻重等关键问题后,才能依照程序报请立案。如果立案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影响案件调查审理,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关于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本法对案件调查处置的程序和权限等作了明确要求,如果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采取留置措施、甚至是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重大失误,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关于监察人员严重违法。办理案件的监察人员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肯定会影响办案的效果,也会对监察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发生这种情况的,不仅严重违法的监察人员本身要受到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各级领导既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也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各级领导管理严格,从严要求,才能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促进工作。如果疏于管理,失职失责,就要受到严肃问责。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上一篇: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下一篇: 没有了!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t/5870.html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