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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5-08-11 10:13:1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内容为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刑事追诉,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至于行为人是将案件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还是不作任何处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

  (1)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是司法工作人员。

  (2)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如果他们是对犯罪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应的是徇私枉法罪;如果他们是负责行政法实施的人,则是行政执法人员,对应的是本罪。

  (3)具体言之:行政机关中具有刑事侦查权限的人,在负责承办(包括指示、指挥)具体案件时,将明知是犯罪的案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对于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的人员,应视其在履行何种职责的过程中不将案件作为犯罪处理而得出不同结论。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行为方式只限于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所以,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手段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

  5.在海关履行走私犯罪侦查职责的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明知是走私犯罪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6.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本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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