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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民刑两法就相当于内外两科

发表时间:2025-08-11 09:44:0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

  如果把法学比喻为医学,那么,民刑两法就相当于内外两科,其地位十分重要。这里的地位重要,并不仅仅是说民刑两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范体系庞杂,如果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民刑两科的专业知识,对于法科学生的智力是一种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民刑两法奠定了法学基本思维方法的基调。

  在这个意义上说,学习刑法是法律思维方法养成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刑法学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刑法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刑法学习经受刑法思维方法的训练,从而从法律门外进入到门内。

  刑法思维方法的作用就在于,它使你面对复杂纷繁的刑事案件,就像手持一把手术刀,能够对刑事案件进行条分缕析的判断,得出合乎情理法的结论。在情理法三者中,合法是基本前提,合理是根本要求,合情是最高境界。在学习刑法初期,主要是要掌握合法性的判断方法。法律思维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思维过程受规范的约束,因此,法律思维亦称为规范性思维,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是戴着脚镣跳舞,法律思维的脚镣就是规范。

  因此,法律思维不能天马行空,而是在规范所提供的空间范围内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思维就不会混同于其他思维。

  法律规范是对人的行为的某种限制,在法律语境中人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必须受到规范的拘束。例如,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商业思维就是一种营利目的驱使的思维活动,它对商业行为的动机形成具有导向功能。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商业活动是受到法律规制的,正如下面这句话所描述的那样:“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对于事物的评价不能离开规范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标准的引入,是法律思维养成之初始。例如,法律正义不同于一般正义,一般正义采用的是实质标准,而法律正义采用的是规范标准,两者判断标准不同,其结论也就存在差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论与司法论的区分,对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个逻辑起点。立法论的思维一般都是实质思维,而司法论的思维则是规范思维。

  在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时候,法律思维要求采用规范的思考方法,而不能超越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这一点,在刑法思维中,因为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体现得十分明显。 (陈兴良教授观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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