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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1-01-01 13:39: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资金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2010年5月7日《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5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体来看,区分挪用资金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界限的具体标准是: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追诉标准

  对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区分是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有三:(1)数额标准,即所挪用的单位资金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1万元至3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此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的数额。(2)挪用时间标准,是指挪用资金已经超过3个月,没有超过3个月的,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3)是否归还标准,是指是否归还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本金和利息(虽然利息不计人数额)。是否归还的最晚时间就是前述3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而不是指案发之日(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之日),更不是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如果在3个月届满后未归还的,即属符合第(3)项标准。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追诉标准

  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区分是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准只有数额标准,即所挪用的单位资金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1万元至3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此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的数额。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72条第1款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虽然原则上并无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标准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从《刑法》第272条第1款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无数额限制、无挪用时间限制、也无是否归还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是对之设置了数额限制。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5000元至2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此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的数额。此外,《刑法》第272条第1款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虽然并无挪用时间长短限制,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四)行为人对三种行为方式之间发生认识错误时的追诉标准

  如前所述,《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所挪用单位资金的最终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追诉标准。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挪用人)可能由于受到使用人的欺骗,主观上对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真实用途产生错误认识,在此种情况下,是按照资金的客观用途确定追诉标准,还是按照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用途确定追诉标准?参照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采取行为人主观标准说。具体而言:(1)挪用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知道使用人用该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按照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确定追诉标准。(2)挪用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受使用人欺骗以为使用人用该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而实际上使用人是进行非法活动,对挪用人的行为应当以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确定追诉标准。例如,甲系某私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单位资金。甲擅自将5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5万元以后,用于贩卖毒品。该案中,甲将单位资金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资金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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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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