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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之数额的计算

发表时间:2021-01-01 13:40: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资金罪之数额的计算,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对挪用资金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犯罪数额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在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的计算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多次挪用单位资金不还,挪用单位资金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并以后次挪用的单位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单位资金,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2.挪用单位资金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挪用单位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单位资金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单位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规定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资金罪之数额的计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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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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