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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1:57: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认定

  1.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

  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本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本罪未遂。

  3.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的客观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4.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伪证罪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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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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