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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实务认定要点

发表时间:2017-11-09 11:55: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4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实务认定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则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二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的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医疗事故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后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医疗事故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医疗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后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后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后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实务认定要点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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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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