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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2:31: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枉法仲裁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情节严重”是枉法仲裁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确定枉法仲裁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说在仲裁活动中有枉法仲裁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详细的判断标准,因而内容也是不确定的。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枉法仲裁的后果。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枉法仲裁行为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是这样规定的: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枉法仲裁,判断其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也可以参照上述立案标准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但是根据前文所指,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如果枉法仲裁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均属一般的,则不应认为是情节严重。

  2.枉法仲裁的动机和目的。考虑到枉法仲裁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求主观故意,动机与目的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仲裁人员出于贪利、贪色以及报复泄愤等个人目的即徇私情、私利而枉法仲裁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没有明确的个人目的,为牟取单位、小集体利益而枉法仲裁的,为情节一般。

  3.枉法仲裁的手段。对于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仲裁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故意丢失证据或者篡改仲裁笔录而枉法仲裁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仲裁的;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情节的;其他恶劣手段。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构成枉法仲裁罪。对于没有明显的恶劣手段,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一般的,不认为构成枉法仲裁罪。

  4.枉法仲裁者的主观恶性。仲裁人员如两次或两次以上枉法仲裁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仲裁人员偶尔一次枉法仲裁,手段、后果均一般的,不构成犯罪。

  仲裁虽然是一裁终局,实质上却并非一经裁决即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因为其有自身l:。救济机制。<仲裁法》第五章规定了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第六章规定了法院经过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存在枉法仲裁行为,但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重新仲裁,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是否仍然构成枉法仲裁罪?我们认为,只要仲裁裁决已经作出,且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枉法行为并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首先,从犯罪构成角度看,枉法裁决一旦作出,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就处于完成状态,具备了犯罪构成所需的全部要件。原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是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并不影响枉法仲裁罪的成立。其次,枉法仲裁与否,关键是看仲裁人员是否违背了事实和法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裁定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与是否判处枉法仲裁罪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法院的裁定并非绝对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法院裁定执行原裁决或不予撤销裁决,并不意味着枉法仲裁人员没有枉法事实,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也并不意味着仲裁人员就一定构成枉法裁决罪。所以,是否构成枉法仲裁罪与原仲裁案件的仲裁结果并无绝对的联系,法院的裁定只能作为参考因素之一,若得当衡量,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可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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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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