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54: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外,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第153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所谓“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是指偷逃关税及工商税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须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多次走私”并不要求每一次走私都要独立构成犯罪;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既没有受过审判机关的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海关或者公安、工商等机关的行政处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爿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型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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