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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54: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规定,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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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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