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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前提性要件: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4: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7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的前提性要件: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中的伪证行为,无论如何严重,均不成立伪证罪;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作伪证的,也不构成伪证罪,如果构成他罪,依照相关的罪定罪处罚。伪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哪些环节或阶段?有观点认为,“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在1979年《刑法》中,伪证罪的时空范围被表述为“在侦查、审判中”,而1997年《刑法》已经将“在侦查、审判中”修改为“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比“在侦查、审判中”外延要广。因而,在对1997年《刑法》中的伪证罪下定义时,再用“在侦查、审判中”的表述,就不能准确反映伪证罪的时空范围。

  理解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时空范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就公诉案件而言,伪证罪可以发生的时空范围是从立案以后至判决确定之前的这一期间。具体一般应当包括侦查(包括预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有人认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虚假陈述,不构成伪证罪”。在我们看来,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伪证罪的几种主体有存在的空间从而也就不排除其犯伪证罪的可能性。因而,这种观点有失全面。

  其二,伪证罪也可以发生在自诉案件中。因为《刑法》并未对伪证罪发生的范围作出排除自诉案件的限定;再者,在自诉案件中,伪证罪的几种主体仍有存在的空间从而也就有构成伪证罪的可能。具体发生的环节或阶段是从人民法院立案后至判决确定之前,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其三,伪证罪不可能发生在刑罚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有无构成伪证罪的可能?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在执行环节也可构成伪证罪;但也有人认为,“本条所说的‘在刑事诉讼中’不包括案件的执行程序”。我们认为,就进入刑罚执行阶段的犯罪而言,伪证罪的几种主体身份在执行环节已不存在。因而,伪证罪的几种主体不可能以其身份在执行环节犯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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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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